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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辖终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杨幼霞与周华琪、傅正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华琪,杨幼霞,傅正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辖终字第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华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幼霞。原审被告傅正苗。上诉人周华琪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商初字第2253号-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长期居住于广州市珠海区,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0年8月4日出具的《借条》载明:……如逾期归还,借款人和担保人共同赔偿损失费每天元整,并由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可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纠纷处理已经在诉讼前选择由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玉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