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文民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晓辉诉广州赫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辉,广州赫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文民二初字第191号原告杨晓辉,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被告广州赫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辉与被告广州赫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辉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晓辉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辉撤回对被告广州赫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晓辉承担。审 判 员 郭 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江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