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临商外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萧申快递有限公司临浦营业厅与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申快递有限公司临浦营业厅,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萧临商外初字第28号原告杭州萧申快递有限公司临浦营业厅,组织机构代码56301445-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建材商贸城*****号。法定代表人戴永华��经理。被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苎萝村。法定代表人傅肖昂。原告杭州萧申快递有限公司临浦营业厅诉被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乐音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萧申快递有限公司临浦营业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杭州萧申快递有限公司临浦营业厅诉称:原告于2011年6月份至9月份为被告发快递,总计费用33522元,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快递费33522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快递费10699元。被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杭州萧申快递有限公司临浦营业厅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1份,欲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快递费10699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对其效力予以认定。被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1年7月前,原告为被告公司发送快递,共计费用10699元,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傅肖昂于同年8月19日签字确认,该费用被告一直未付。2011年11月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邮寄快递,被告应支付相应报酬。现被告拖欠原告快递费未付,应承担支付所欠款项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快递费1069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支付杭州萧申快递有限公司临浦营业厅快递费1069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减半收取33元,由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杭州萧申快递有限公司临浦营业厅同意由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33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