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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0265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武汉博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胡百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博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胡百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2652号原告:武汉博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中力名居92-9-602。法定代表人:胡荣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光明、周培鑫,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百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博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百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博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博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博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0元,由原告武汉博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舒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