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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李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李XX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536号原告:韩XX,女,X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胶南市张家楼镇青岛X被告:李XX,女,X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与被告李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韩XX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都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