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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立保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莫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立保字第00003—1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莫某某,男,49岁,汉族,农民。申请人张某某诉被申请人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莫某某所有的,存于吉林曙光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鸡款2.6万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的同时也应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张某名下所有的五菱牌汽车(车牌号:辽某号)一辆予以扣押。二、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扣押财产。在扣押期间内,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扣押财产;但因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扣押期间,申请人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