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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天沂走私淫秽物品罪刑事判决书335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3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沂,男。因涉嫌犯走私淫秽物品罪于2011年5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由罗湖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汪某宝,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沂犯走私淫秽物品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沂及其辩护人汪某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沂在罗湖口岸雇用水客陈某琼携带三箱书籍出境被当场查获,经检查发现陈某琼所携带的三个纸箱内装有未向海关申报的150本《3D肉蒲团解码》及随书刊配套的眼镜150个。经深圳海关缉私局鉴定,查获的150本《3D肉蒲团解码》书刊属于淫秽出版物。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交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黄某沂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为目的,携带淫秽书刊出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受香港森马出版社领导要求来大陆将该批书籍运回香港,事前并不知晓书籍内容;《3D肉蒲团解码》一书在香港拥有国际标准书号,系正规出版,可合法出售,不属于淫秽出版物;且其系运输出境,无社会危害性;兼之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公正判处。黄某沂的辩护人提出:1、深圳海关缉私局的鉴定资质存疑,其鉴定书的鉴定依据是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但该规定第五条明确了淫秽出版物的鉴定机构应为省级新闻出版机构;2、该批书籍是出口到香港,而在香港该书系合法出版物,可正常销售,不属于淫秽物品;3、该书中的很多春宫图在国内合法书籍中也存在,足以说明没有淫秽内容,充其量也仅是色情书籍或是有色情内容的文学艺术品;4、黄某沂有自首情节。综上,请求法院对黄某沂作出公正合适的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沂在罗湖口岸以80元港币雇用陈某琼,让其将三箱书刊从罗湖口岸送到香港粉岭。随后,陈某琼用手推车拉着三箱书刊与被告人黄某沂一起经罗湖口岸出境前往香港。被告人黄某沂先行办理完出境手续后走出罗湖海关查验现场。陈某琼被罗湖海关关员抽查,经检查发现陈某琼所携带的三个纸箱内装有未向海关申报的150本《3D肉蒲团解码》及随书刊配套的眼镜150个。在查验过程中,陈某琼通知了被告人黄某沂货物被海关查验的情况,黄某沂主动返回到海关查验现场,向海关承认是其雇用陈某琼将150本《3D肉蒲团解码》及配套眼镜拉运出境。经深圳海关缉私局鉴定,查获的150本《3D肉蒲团解码》书刊属于淫秽出版物。。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被查获的三箱走私书刊,箱体上标注收货人是“黄某沂”。书刊用透明封套密封包装,封面上有中英文警告标示:本物品内容可能令人反感,不可将本物品派发、传阅、出售、出租、交给或出借予年龄未满18岁的人士或将本物品向该等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封面上标有“情色经典立体呈现全球第一本立体春宫图”;封套上有ISBN9789881804181书号,定价98港币。经被告人黄某沂辨认确认。2、被告人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林世伟系香港人,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罗湖海关缉私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陈某琼从罗湖口岸出境时被罗湖海关查获,现场查验过程中,陈某琼通知黄某沂货物被海关查验的情况,当时已经先行办理完出境手续并已经走出罗湖海关查验现场的黄某沂得知货物被海关查验,主动回到海关查验现场,并向海关承认陈某琼携带的150本《3D肉蒲团解码》书刊及配套眼镜是其雇佣陈某琼拉运出境的实际情况。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上述书籍的情况。5、罗湖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报告书,证实因无法到香港取证,因此黄某沂是否受林云生指派及香港森马出版社是否涉嫌单位犯罪现无法查证。6、罗湖口岸出境通关现场宣传栏的照片。7、公安部公治(1999)581号关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批复,证实公安部授权走私犯罪侦查支局以上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海关监管区内查获的涉嫌淫秽物品进行鉴定。二、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黄某沂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是将该批书籍运输出境到香港,而在香港该批书籍不属于淫秽出版物,可合法出售,故没有社会危害性。三、证人证言陈某琼(水客)证实其收受黄某沂80元港币报酬帮黄某沂从罗湖口岸运输三箱书籍被海关查获的情况,同时证实其被查获后立即打电话给黄某沂,已经过关的黄某沂折返回来接受调查。四、检查记录罗湖海关旅检现场查验记录:当事人陈某琼于2011年5月6日从罗湖口岸出境,经抽查,在其所携带的行李中发现未向海关申报的疑似淫秽书刊《3D肉蒲团解码》150本及随书刊配套的3D眼镜150个。在查验过程中,陈某琼指证物品实际所有人为黄某沂。随后黄某沂出现在海关查验场所,承认是物品所有人,并对查验结果无异议。五、鉴定结论深圳海关缉私局深关缉淫鉴字(2011)9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经深圳海关缉私局鉴定,该150本书刊内容公开宣扬色情淫荡形象,有淫秽出版物规定的内容,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以上书刊属于淫秽出版物。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沂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淫秽书刊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黄某沂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侦查机关的鉴定结论系有权机关根据正当程序合法作出,故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涉案书刊不属于淫秽出版物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本案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沂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查获的淫秽物品由海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国儿代理审判员  吴 南代理审判员  黎 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慕 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的;(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