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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杨王丽与杨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393号原告杨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人民陪审员  陈朝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