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杨王丽与杨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393号原告杨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人民陪审员 陈朝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