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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宜兴市凯悦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太特宽幅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凯悦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亚太特宽幅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748号原告:宜兴市凯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豪良。委托代理人:黄雪松。被告:浙江亚太特宽幅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安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凯悦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亚太特宽幅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亚太特宽幅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凯悦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亚太特宽幅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