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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民一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一初字第1652号原告:黄某,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卜荣华、孔海云,安徽剑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12月19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余明霞人民陪审员  邵智明人民陪审员  许 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束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