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民一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一初字第1652号原告:黄某,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卜荣华、孔海云,安徽剑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12月19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余明霞人民陪审员 邵智明人民陪审员 许 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束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