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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何国洪与蒋潮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洪,蒋潮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412号原告:何国洪。委托代理人:韩燕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潮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洪诉被告蒋潮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国洪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潮良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洪撤回对被告蒋潮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