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何国洪与蒋潮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洪,蒋潮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412号原告:何国洪。委托代理人:韩燕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潮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洪诉被告蒋潮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国洪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潮良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洪撤回对被告蒋潮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