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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387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罗某1与李忠立、李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1,李忠立,李志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3876号原告:罗某1,男,199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县。法定代理人:罗某2,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曾某,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刘珠江,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县,被告:李忠立,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李志国,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青松,湖南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祥宇,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293号。负责人:陈新,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拯华,该支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永山,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1诉被告李忠立、李志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金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童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