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曹民调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曹民调初字第5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应才,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金洪,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应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华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