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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叶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叶某,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被告黄某,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紫金××××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孩,叶紫惠,2009年11月20日出生。婚姻存续期间,无添置有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一,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10月,被告黄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仍互不往来,无法和好。为解除婚姻痛苦,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于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被告负责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叶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小孩叶紫惠由被告黄某负责抚养。原告叶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50元给被告黄某,上述款项自2012年1月起一季度支付一次,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日前给付,直至小孩18周岁止。三、原告叶某自2012年1月起每季度探视小孩一次,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四、各自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宇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