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商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开开与金杨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开开,金杨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2855号原告金开开,经商,市萧山区戴村镇顾家溪村勤工2组13号。委托代理人金尊阳。被告金杨杨,经商,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张村村188号,现租住义乌市江东街道越阳二区43幢3单元4楼。原告金开开为与被告金杨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 施文卫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开开的委托代理人金尊阳,被告金杨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开开诉称,2011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商位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将其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篁园服装市场Y1-0386A号商位(使用权)以人民币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其中75万元原告应在协议签订后2日内支付,余款5万元待商位过户手续完成后付清;商位待原告支付转让款75万元后当日交付;被告负责办理商位的过户更名手续;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1年10月18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转让款75万元;同日,被告将该商位交付给原告使用,并办理了交接手续。随后几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数次要求原告提前支付剩余的5万元转让款。在不胜其扰之下,原告于2011年10月21日将5万元转让款交付给被告。为尽早确定涉案商位使用权的权属,现原告要求被告办理商位使用权的过户更名手续,但被告以转让价格过低为由予以拒绝。原告因此起诉,诉讼请求:一、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7日签订的《商位转让协议》有效;二、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中国小商品城篁园服装市场Y1-0386A号商位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金杨杨辩称,对事实没有意见,就想让原告补偿我6万元,最少4万元,我卖的价钱已经低于市场价钱了。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举证,由被告质证如下:第一组证据:证据一,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据二,商位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享有篁园服装市场Y1-0386A号商位使用权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证据三,商位转让协议一份,以证明被告将篁园服装市场Y1-0386A号商位转让给原告的事实。第三组证据:证据四,对账单一份,证据五,收条一份,以证明原告已将转让款80万元万元支付给被告的事实。第四组证据:证据六,交接确认书一份,以证明篁园服装市场Y1-0386A号商位已交付原告使用。被告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被告当庭未提供举证。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对这些证据的效力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3日,被告金杨杨与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位有期有偿使用协议书一份,取得了中国小商品城篁园服装市场Y1-0386A号商位的使用权。2011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商位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篁园服装市场Y1-0386A号商位(使用权)以人民币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其中75万元原告应在协议生效后2日内支付,余款5万元待商位过户手续完成后付清;商位及与商位相关的所有凭据在原告支付转让款75万元当日交付;被告负责办理商位的过户更名手续,办理手续的费用由原告负担;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1年10月18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转让款75万元;同日,被告将该商位交付给原告使用。随后几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数次要求原告提前支付剩余的5万元转让款。原告于2011年10月21日将剩余的5万元转让款交付给被告。后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该商位使用权的过户更名手续,但被告以转让价格过低为由予以拒绝。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经把商位转让款全部支付给被告,实际占有该商位并使用,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应当按协议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涉案商位使用权过户手续。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补偿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也不予认可,故其上述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金开开与被告金杨杨于2011年10月17日签订的《商位转让协议》有效;二、被告金杨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金开开办理将中国小商品城篁园服装市场Y1-0386A号商位使用权过户登记至原告金开开名下的手续。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金杨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18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施文卫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王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