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89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慈溪市大昌阀门有限公司与江苏大盘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大昌阀门有限公司,江苏大盘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893-1号原告:慈溪市大昌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江南村。法定代表人: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大盘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成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大昌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大盘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56371元范围内冻结被告江苏大盘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大盘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56371元。如冻结之日帐户存款不足此数,由开户银行协助冻满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