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梁某某,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宣某某,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梁某某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五七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