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清佛法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与彭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彭岗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佛法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106国道旁。负责人林振锋,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东炬,该分公司职员。被告彭岗,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诉被告彭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丽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