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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实耐格(潍坊)包装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实耐格(潍坊)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278号申请人:实耐格(潍坊)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晨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BRADLEYKENYONWELLER,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韩伟祥,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山东省青州市。委托代理人:顾文闻,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浙江省慈溪市。现暂住浙江省慈溪市。申请人实耐格(潍坊)包装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9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2/21376072的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慈溪市观城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7月20日、出票金额60000元、出票人宁波市天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晨光印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慈溪市观城支行、背书人慈溪市晨光印业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实耐格(潍坊)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实耐格(潍坊)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