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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知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杭州黄龙天地文体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杭州黄龙天地文体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794号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光。委托代理人王利民。委托代理人陆琼瑶。被告杭州黄龙天地文体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建龙。委托代理人吴旭华、黄建国。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黄龙天地文体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黄龙天地文体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俊洁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