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建新与张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张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426号原告:张建新,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吴华英,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丽君,女,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新诉被告张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本院依法收取1950元,由原告张建新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