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田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常某,农民,肥乡县东漳堡乡西大靳村。本院于201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常永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书记员张雪峰担任记录。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常延奥、次子常延行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永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