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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余娟与杨福建、杨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娟;杨福建;杨小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余娟,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被告杨福建,男,1979年5月4日出生。被告杨小庆,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原告余娟与被告杨福建、杨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家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娟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7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6万元用于经营。后原告向两被告追要,两被告不愿归还,故原告诉讼要求两被告给付借款,并承担利息。被告杨福建、杨小庆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7日,两被告杨福建、杨小庆立据向原告余娟借款36万元。后原告向两被告索要,两被告未能给付。上述事实,有借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6万元,有借据为证,两被告应予归还,并承担利息。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两被告放弃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福建、杨小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余娟36万元,并自2011年9月29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杨福建、杨小庆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该院(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审判员  朱家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