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六安市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与陈方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申通物流有限公司,陈方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0537号原告:六安市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金凤凰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李井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代斌,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方兵。原告六安市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公司)诉被告陈方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代斌到庭参加诉讼,陈方兵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前,原告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本院已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通公司现诉称:陈方兵在其处工作期间向公司借款15578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陈方兵立即归还上述欠款。陈方兵未作答辩。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申通公司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申通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陈方兵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陈方兵的基本情况;3、工资明细表复印件四页,证明陈方兵是申通公司员工;4、借据三页,证明陈方兵欠申通公司借款15578元。本院对本案证据的认定:申通公司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采信的证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为:陈方兵原是申通公司的员工,现下落不明。2011年元月至2011年6月,陈方兵分十次从申通公司立据借款计15578元,此款至今未还,申通公司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申通公司与陈方兵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陈方���理应及时归还欠款,拖延拒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方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六安市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借款1557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陈方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枫审 判 员 赵晓娟人民陪审员 李登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戴 红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