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应铃丽与杨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铃丽,杨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63号原告:应铃丽,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诸伟杰,慈溪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立峰,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应铃丽与被告杨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铃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铃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0元,由原告应铃丽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顾保军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人民陪审员 卢 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