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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应铃丽与杨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铃丽,杨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63号原告:应铃丽,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诸伟杰,慈溪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立峰,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应铃丽与被告杨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铃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铃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0元,由原告应铃丽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顾保军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人民陪审员  卢 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