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柘民一初字9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史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史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民一初字92号原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史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史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