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诈骗、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古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义川,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遵化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党峪镇白元村一条*排*号。2011年4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古检刑诉字(201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义川诈骗、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胡 琪代理审判员 王景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