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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商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英东与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英东;赵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339号原告:赵英东,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乐园******。委托代理人:蔡水鑫、王斌,。被告:赵锋,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永昌路9号2单元503室。原告赵英东诉被告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锋及其妻子斯海颖共同所有的坐落在暨阳街道永昌路9号2单元504室房屋一套(保全价值人民币14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锋及其妻子斯海颖共同所有的坐落在暨阳街道永昌路9号2单元504室房屋一套(保全价值人民币14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楼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