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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景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渠子镇。被申请执行人景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渠子镇。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景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某表示同意。二、婚生女孩张某随被告生活,原告暂付孩子三年抚养费3000元,原告对孩子享有不定期探视权。三、原告放弃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四、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申请人依据(2012)永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峰审判员长  孙昆鹏审 判 员  赵治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