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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温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潘望治与王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望治,王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商初字第16号原告:潘望治。委托代理人:杨秀玉,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望治与被告王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望治于2011年12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潘望治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望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800元,减半收取为213400元,由原告潘望治负担。审判长  杨建珍审判员  陈久松审判员  叶雅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