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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翁宇骏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九溪派出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翁宇骏;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九溪派出所

案由

行政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杭西行初字第110号原告翁宇骏。法定代理人翁晓成。法定代理人汪迎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九溪派出所。法定代表人董永军。原告翁宇骏与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九溪派出所户籍管理行政争议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翁宇骏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翁宇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宇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宇骏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俊洁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