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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辖终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傅如灿与绍兴滨海新城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处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滨海新城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处,傅如灿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辖终字第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滨海新城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周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如灿。上诉人绍兴滨海新城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处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的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绍兴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上虞市。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