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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庆刚与陈洪慧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11号原告:胡庆刚,男,汉族,住曹县。被告:陈洪慧,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胡庆刚诉陈洪慧欠款纠纷一案,原告胡庆刚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陈洪慧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洪慧拥有的车辆,车牌为鲁A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