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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繁民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金华与许礼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华,许礼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繁民一初字第00028号原告:杨金华,男,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礼震,男,汉族,住繁昌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负责人:沈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金华诉被告许礼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杨金华承担。审判员  杨良兵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 忞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