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范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1)张建国与宁波合众海运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宁波合众海运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张建国,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钟铮铮,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飞雄,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合众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环城西路26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888411-0。法定代表人:施国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姚隘路95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2042318-3。法定代表人:李恒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国诉被告宁波合众海运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国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国撤诉。本案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原告张建国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