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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行受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刘祖樑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祖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浙绍行受终字第27号上诉人刘祖樑。上诉人刘祖樑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1)绍嵊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祖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嵊发改价信答字(2011)第2号《嵊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责令被诉人嵊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回或废止嵊发改费(2007)47号《嵊州市人民医院停车收费管理的批复》,停止嵊州市人民医院违规收费、没收违法所得。嵊发改价信答字(2011)第2号信访答复意见对信访人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具有可诉性;就嵊发改费(2007)47号批复的相关诉求,上诉人未提供被诉行政行为之证据材料,不符合提起诉讼之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