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淳汾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小祥与杭州唐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毛泽海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祥,杭州唐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毛泽海,余法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淳汾民初字第84号原告:方小祥。委托代理人:汪建银。被告:杭州唐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俊。被告:毛泽海。被告:余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小祥诉被告杭州唐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毛泽海、余法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小祥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2元,减半收取1941元,由原告方小祥负担。审 判 长 徐卫平代理审判员 代 荣人民陪审员 苏 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辰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