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上剑山农贸市场投资服务中心与吴振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上剑山农贸市场投资服务中心,吴振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315号原告:慈溪市上剑山农贸市场投资服务中心。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上剑山村。法定代表人:胡才明,主任。委托代理人:黄瑞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振法,男,195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上剑山农贸市场投资服务中心诉被告吴振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上剑山农贸市场投资服务中心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上剑山农贸市场投资服务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振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上剑山农贸市场投资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上剑山农贸市场投资服务中心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 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进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