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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孝昌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20-07-09

案件名称

关子如、关新华等与孝昌县水务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关子如;关新华;关世红;武望兰;刘春桃;孝昌县水务局

案由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孝昌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关子如,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农民、住孝昌县。 原告关新华,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农民、住孝昌县。 原告关世红,男,194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农民、住孝昌县。 原告武望兰,女,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农民、住孝昌县。 原告刘春桃,女,194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农民、住孝昌县。 诉讼代表人:关子如、关新华(基本情况同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再委托律师代理、调解、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 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 被告孝昌县水务局。住所地孝昌县城区北京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殷华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小平,男,1966年9月25日长出生,汉族,湖北省孝南区人,孝昌县水务局职工,住孝昌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玉华,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关子如、关新华、关世红、刘春桃、武望兰诉被告孝昌县水务局水务行政许可一案,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调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子如、关新华、关世红、刘春桃、武望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春明 审 判 员  刘新元 人民陪审员  罗火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国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