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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曹永泽与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泽,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东行初字第56号原告曹永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海涛。被告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贾天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晓凌。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泽诉被告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中,原告曹永泽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永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永泽负担。审 判 长  何焕忠代理审判员  马振强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