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终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鲍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鲍某;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某。上诉人鲍某因与被上诉人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2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鲍某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鲍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鲍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鲍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玲审判员 李刚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