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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终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鲍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鲍某;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某。上诉人鲍某因与被上诉人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2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鲍某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鲍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鲍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鲍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玲审判员  李刚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