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江苏云海玻纤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云海玻纤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282号��请人:江苏云海玻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7966464-3)。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大众村。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晓蓉,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会计,住所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江苏云海玻纤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9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500053/20515215的民生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6月28日、出票金额8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金帅电机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富阳华裕控制电器厂、付款行民生银行宁波分行、背书人杭州富阳华裕控制电器厂、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云海玻纤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云海玻纤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