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188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张爱辉,余长威,刘铭,陈国清,刘城彬,周赤,黄建东,陈文礼,张存良,应新刚,齐伟虎,孙国华,陈刚,李锦刚职务侵占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陈刚;李锦刚;张爱辉;余长威;刘铭;陈国清;刘城彬;周赤;黄建东;陈文礼;张存良;应新刚;齐伟虎;孙国华;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18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刚,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85********,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台塑6号轮三管轮,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住湖北省洪湖市戴家场镇水塔村**。2011年5月2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羁押,5月29日被刑事拘留,6月20日被取保候审,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锦刚,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5********,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台塑6号轮三管轮,户籍地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省盐城市建湖县草堰口镇新冈村48号2组。2011年6月1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爱辉(曾用名龚辉),男,1976年8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76********,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台塑6号轮大管轮,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帝奥生活广场**楼**。2011年5月2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羁押,5月29日被刑事拘留,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余长威,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21980********,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台塑6号轮二管轮,住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嵩屿南二里****11年5月2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羁押,5月29日被刑事拘留,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铭,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5********,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台塑6号轮见习三管轮,住福建省厦门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30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国清,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台塑6号轮船员,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石城村寨内**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城彬,男,1976年3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台塑6号轮船员,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诚锋村峰尾城内**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6月18日被取保候审,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赤,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41987********,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台塑6号轮船员,户籍地湖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侏儒街周门村大周门**,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阳关星城3幢3单元702室。2011年6月1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建东,男,1977年7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江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新港村****,家港市金港镇天台北路安利新村2幢201室。2011年5月2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文礼,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射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新洋港海,住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新洋港海洋路**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存良,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75********,汉族,小学文化,系浙江省舟山市加益油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螺头董家**,市定海区滨海公寓2幢2单元204室。2011年6月10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原审被告人应新刚,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浙江省舟山市加益油品有限公司工人,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渡口,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渡口路****占罪被羁押,6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原审被告人齐伟虎,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齐毛贝,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齐毛贝**占罪被羁押,6月14日被刑事拘留,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孙国华,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系“鼎佳5号”船船主,户籍地浙江省舟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长白乡范家**,定海区东港浦新村1幢401室。2011年6月10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爱辉、余长威、刘铭、陈刚、陈国清、刘城彬、李锦刚、周赤、黄建东、陈文礼、张存良、应新刚、齐伟虎、孙国华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张刑二初字第047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张爱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被告人余长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被告人刘铭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被告人陈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被告人陈国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被告人刘城彬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被告人李锦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被告人周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被告人黄建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被告人陈文礼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张存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应新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齐伟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被告人孙国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缴获的赃款人民币250906元及扣押的106吨重油,予以发还被害单位,其他非法所得人民币349094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刚、李锦刚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刚、李锦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刚、李锦刚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刚、李锦刚撤回上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1)张刑二初字第04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险峰审 判 员 吴继华代理审判员 纪长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