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昌立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诉被申请人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立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莫某申请人张某诉被申请人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莫某所有的,存于某有限公司鸡款2.6万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莫某所有的,存于某有限公司鸡款2.6万元予以扣押。二、在扣押期间内,扣押款项由本院提存。三、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人逾期申请造成被查封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案件保全费28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