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象法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纯荣与桂林桂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纯荣,桂林桂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象法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赵纯荣。被执行人桂林桂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赵纯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桂林桂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276.11元,本院于2011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象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乐东审判员 李隆清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雪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