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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茅执字第86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强与胡建军、文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强,胡建军,文芳,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十堰金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茅执字第860-1号申请执行人吴强,男,1965年3月8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胡建军,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十堰市。被执行人文芳,女,1972年3月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十堰市。被执行人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孙源镇孝西村。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十堰金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17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茅民一初字第15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建军、文芳、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十堰金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