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一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高峰与于桂芝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于桂芝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一初字第491号原告:高峰,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于桂芝,住所地靖宇县,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高峰诉被告于桂芝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业务正文)审判员 索森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