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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一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高峰与于桂芝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于桂芝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一初字第491号原告:高峰,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于桂芝,住所地靖宇县,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高峰诉被告于桂芝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业务正文)审判员  索森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