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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路执民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文军37岁汉族临海市古城街道鲤山路37号、陈智斌34岁汉族临海市古城街道宝城巷70号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文军37岁汉族临海市古城街道鲤山路37号,陈智斌34岁汉族临海市古城街道宝城巷70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路执民字第1856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机构代码:73686377-3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被执行人:陈文军37岁汉族临海市古城街道鲤山路37号身份证号码:332621197403131430被执行人:陈智斌34岁汉族临海市古城街道宝城巷70号身份证号码:332602197705200279本院在执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1)台路商初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文军、陈智斌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文军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19800.97元及息、前期利息1495.35元、滞纳金2509.66元、费用110.31元,被执行人陈智斌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因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路执民字第18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金镔审判员  汪东军审判员  夏俏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