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商初字第365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超远机械有限公司与楼建法、杭州思聪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超远机械有限公司,楼建法,杭州思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3653号原告杭州超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机电配套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陈旭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科威,浙江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建法,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南门村3组7户。被告杭州思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塘里陈社区。法定代表人楼建法,身份证号码330121196801276930,该公司执行董事。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本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超远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楼建法、杭州思聪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楼建法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楼建法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超远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楼建法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伟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