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孟君茶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巍巍网眼袋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孟君茶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巍巍网眼袋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327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孟君茶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42801-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咸昶村沙塘98号。法定代表人:鲁孟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巍巍网眼袋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工业小区。代表人:王巍。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孟君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巍巍网眼袋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告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愿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北仑孟君茶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关注公众号“”